(来源:四川证监局)
来源:四川证监局
股份有限公司、王志红、王军、李鹏程、岳小平:
经查,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临精工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一是部分董事会决议未见个别董事表决票,部分监事会决议未见个别监事表决意见,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二是内幕信息登记档案未见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确认,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不规范。一是2024年、2025年两笔工程施工关联交易中存在关联方先施工再补签合同的问题,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六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四条的规定。二是部分收入确认单据未留存,涉及金额1,850万元,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财务核算不规范。一是个别委外加工物资错计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规定。二是部分收入确认跨期,8笔出口业务存在当年已出口完成,次年确认收入的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三是存货跌价金额未考虑合理的税费及费用支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的规定。四是个别其他非流动资产未及时结转至在建工程,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固定资产账户处理的规定。上述财务核算不规范事项导致2024年年报收入错报1,245万元,占比0.15%,利润错报100万元,占比0.25%。
四、信息披露不规范。一是2024年未及时披露5,706万元关联交易,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7.2.7和7.2.11的规定;2025年未及时披露7,572万元关联交易,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7.2.7和7.2.11的规定。二是2022年年报中关联交易金额多披露629万元,2024年年报中单项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少披露247万元,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是未披露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条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志红、总经理王军应当对上述所有违规行为负责;董事会秘书李鹏程应当对公司治理和相关信息披露不规范的违规行为负责;财务总监岳小平应当对与财务有关的内部控制及财务核算不规范的违规行为负责。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富临精工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志红、王军、李鹏程、岳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强化内控和财务管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