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证监局)
来源:深圳证监局
张建:
经查,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24年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存在未进行有效的前任会计师沟通、未有效执行风险评估程序、内部控制测试、函证、商誉减值、收入、存货、预付账款、诉讼事项、关联交易事项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你作为该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未执行有效的复核程序,工作底稿中未见复核记录,对新亚制程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于2026年1月30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1月29日